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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穆红娟与黄海锋、李娟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红娟,黄海锋,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穆红娟,女,汉族,1973年01月25日出生,住凤翔县。委托代理人黄新海,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海锋,男,汉族,1978年06月17日出生,住凤翔县。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83年05月02日出生,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穆红娟与黄海锋、李娟借贷纠纷两案中,根据(2015)金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303民初1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14250元、违约金5000元,负担诉讼费141元。执行中双方和解正在履行之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729、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保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