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光永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光永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72号罪犯赵光永,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1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光永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渝05刑更20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赵光永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光永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二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光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光永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