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治与孟存礼、刘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顺,孟存礼,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452号申请执行人刘治顺,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孟存礼,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芳,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存礼、刘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治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据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