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官林与魏玉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官林,魏玉光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970号原告:姜官林,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魏玉光,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姜官林与被告魏玉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姜官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姜官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