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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官林与魏玉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官林,魏玉光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970号原告:姜官林,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魏玉光,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姜官林与被告魏玉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姜官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姜官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