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837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航,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涵江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9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陈航驾驶轻型封闭货车沿G324线由泉州往福州方向行驶,行至G324线160KM+883M路段时,与何某1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航驾车逃离现场,于次日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航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1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9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陈航驾驶闽B×××××号轻型封闭货车沿G324线由泉州往福州方向行驶,行至G324线160KM+883M路段时,与何某1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航驾车逃离现场,于次日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航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1因交通事故致其躯干部受伤等,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除保险理赔外,被告人陈航另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9日23时许,其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其驾车沿国道由泉州往福州方向行驶于最右侧车辆,当车行至惠泉啤酒北厂门口路段时,后面一部车撞到其车尾部,其瞬间飞出,头部受到撞击后昏迷不醒,后被送医治疗。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肇事的闽B×××××号轻型封闭货车的车主。2016年7月10日0时许,其接到交警的电话才知道同事陈航驾驶该车发生事故,遂带他到交警大队接受询问。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9日23时许,陈航打电话给其称,他在惠安国道开车撞到护栏了。其让他将车开到莆田再联系修车的。半小时后,陈航称车子无法开动,停在泉港区国道,其遂开车过去,并帮他叫了拖车。见面后,其发现陈航开的车,车头严重损坏,他对其说下大雨,发现路上有个坑,为了躲避,不小心撞到路边护栏了。当时,车主联系陈航让他到交警投案,陈航回电话给交警却没人接听。其让他次日再到交警大队。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9日23时许,其驾驶小车沿国道由惠安往泉港方向行驶,行至国道惠泉啤酒厂门口路段时,其看到车前方50米处,一部小车沿国道由泉州往福州方向行驶在慢车道上,突然该车右拐,撞到同向行驶于路边的无牌电动车。之后,肇事小车朝泉港方向逃走了。因之前下雨,路滑,其没有追赶,停车察看倒地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的伤情,并立即报警。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陈航以前是同事。2016年7月9日傍晚,陈航从莆田到他们位于洛江的公司,直到当晚20时许才离开。此后的一星期后,陈航到他们公司找同事借钱,其才知道他发生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勘验记录及监控截图等,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及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航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航对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的辨认、指认。提取笔录、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检验与比对结果确认,事故现场提取的散落物,系肇事闽B×××××号轻型封闭货车前保险杠左部及前中标碰损脱落。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无牌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伤情照片、疾病证明书及惠公交伤鉴[2017]10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何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陈航准驾车型为C1,肇事机动车系徐某所有。本院(2017)闽0521民初1267号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航按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航的出生年月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航的归案情况。被告人陈航的供述,对其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调取,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各证据间可以互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航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中心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适合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骆丽芳人民陪审员 李宾宾人民陪审员 王亚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玲玲速 录 员 郑白如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