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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方明建材经营部与卢延兵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方明建材经营部,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卢延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619号之一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方明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DGBP2Y,地址:重庆市菜园坝重庆雾都实业总公司建材市场自编69号。负责人:林国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43号。法定代表人:张纯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渝、王光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延兵,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方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卢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方明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方明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方明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方明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林作超人民陪审员  唐志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