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传花与任心国、于曾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花,任心国,于曾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574-3号原告:马传花,女,汉族,1967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丽军,陵城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心国,男,汉族,1957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于曾良,男,汉族,1973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马传花与被告任心国、于曾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心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传花撤回对被告任心国的起诉。。审判员 解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