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900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明山、廖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明山,廖汉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900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单位职员。被告:钱明山,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廖汉成,汉族,住灌云县。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明山、廖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