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叶御雨、曹招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叶御雨,曹招娣,叶水林,叶义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1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中大道155号,组织机构代码86149314-2。法定代表人:余礼广,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该支行员工。被告:叶御雨,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曹招娣,女,197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叶水林,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叶义标,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被告叶御雨、曹招娣、叶水林、叶义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邱胜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胜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胜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谢礼鹤人民陪审员 林振云人民陪审员 彭联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