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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汉中节能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云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节能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节能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曙光村南10栋1单元5层501。被执行人:李云鹏,男性,1965年2月12日出生,专科毕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武汉中节能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