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勋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勋华,绰号“瘸子”、“华哥”,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邵阳县人,住邵阳县;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4月1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勋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勋华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故而本院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重新审理。2017年8月24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勋华在其位于邵阳县下花桥镇花桥村住宅的二楼卧室容留郭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2017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勋华在其卧室容留肖某、黄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勋华在其卧室容留肖某,黄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017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勋华在其卧室容留周某、吴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勋华提供场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勋华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笔事实是假的,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三笔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李勋华在其位于邵阳县下花桥镇花桥村住宅的二楼卧室容留郭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2015年11月11日,邵阳县公安局对郭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10日晚上6、7点左右,他在被告人李勋华家中,两人一起吸食麻古;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5年11月11日,邵阳县公安局对郭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3、被告人李勋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容留郭某在他家二楼卧室里面吸食毒品。二、2017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勋华在其住宅的卧室内容留肖某、黄某二人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勋华又在其卧室容留肖某,黄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4月10日,邵阳县公安局对李勋华、肖某、黄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李勋华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邵阳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但实际未执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3日下午,“细毛”带他和黄某去邵阳县下花桥镇老桥桥头“华某”家里耍,到了“华某”卧室内,“细毛”介绍他们认识了“华某”。之后“细毛”离开了。他、黄某和“华某”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2017年4月10日下午,他和黄某也在李勋华家吸食毒品了麻古和冰毒,并被民警抓获,将他们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2日或3日的下午,“细毛”对他和肖某讲去别人家里耍(意思就是吸毒),他和肖某与“细毛”一同来到下花桥街上往谷洲方向的马路边的一屋子,他们跟着“细毛”进了屋,上了二楼,二楼有个男的(后来听大家叫“华某”)正在吸毒,他和肖某就坐下来吸了几口毒。2017年4月10日下午,他和肖某也在李勋华家吸食了毒品,后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7年4月10日,邵阳县公安局对李勋华、肖某、黄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李勋华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邵阳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但实际未执行;5、被告人李勋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4月3日左右,“细毛”带着两个伢者到他家里,他和那两个伢者一起吸食了毒品。2017年4月10日下午,前几天到他家里的两个伢者到他家,他们两人在他家里吸食毒品,后派出所的就来了。三、2017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李勋华在其卧室容留周某、吴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吴某吸毒后先离开了。后被告人李勋华和周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6月20日,邵阳县公安局对李勋华、周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李勋华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邵阳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但实际未执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19日晚上23时许,他和吴某、李勋华一起在李勋华卧室内吸食毒品。吴某吸食后就先走到走廊上面去了。不久,民警就冲到卧室把他和李勋华带到派出所来了;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7年6月20日,邵阳县公安局对李勋华、周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李勋华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邵阳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但实际未执行;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勋华容留他人吸毒的现场情况;5、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6月19日23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李勋华家中当场抓获被告人李勋华和周某;6、被告人李勋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6月19日晚,他和吴某、周某在他家二楼卧室吸食麻古和冰毒,吴某吸了一口之后就走了,他和周某正在吸毒的时候,派出所民警就到他家把他们两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勋华与其父李某共同居住在下花桥镇花桥村老桥头边。被告人李勋华出生于1977年11月9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勋华是他大儿子,他家住在下花桥镇花桥村老桥头边,他和李勋华居住在同一房子;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勋华的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勋华多次提供场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勋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邦武审 判 员 唐志刚人民陪审员 吕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