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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中会、达州全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中会,达州全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0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中会,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全,达州市通川区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达州全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94-1号1单元6楼1号。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中会因与被申请人达州全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心保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7民终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中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燕玲审判员  肖黔蜀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