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种滚与石耿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种滚,石耿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389号原告:黄种滚,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平原,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耿增,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种滚诉与被告石耿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拟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种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种滚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冰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