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殿军、南阳京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殿军,南阳京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殿军,男,生于1971年4月10日,汉族,住南阳市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京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马森,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森,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7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卿,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殿军因与被上诉人南阳京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殿军预交的二审诉讼费7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邦耀审判员 张艳霞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