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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海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海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32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海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18门牌号华达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97149111。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龙城北路龙岗高新基础园新天太阳能城1栋1楼(办公住所),组织机构代码738808284。深圳市华海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郑旭豪审判员 刘裕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