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武发与东山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武发,东山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690号原告:朱武发,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东山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6925269N。法定代表人:李咏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武发与被告东山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武发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武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武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朱武发负担。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丽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