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强与邓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邓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964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性,汉族,1998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邓明亮,男性,汉族,1996年0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邓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353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明亮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强于2017-04-24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明亮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209438.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邓明亮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入临控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来法院,被执行人均已自己在外地打工为由拒不回来,2017年8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邓明亮户籍所在地南溪镇西云村询问情况,邓明亮多年没有回村里,在村里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9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235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