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786号原告:谷某,女,汉族,1985年6月16日生,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4月2日生,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紫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