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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786号原告:谷某,女,汉族,1985年6月16日生,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84年4月2日生,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紫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