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长明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陈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长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陈科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323号原告:施长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泗,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二环东路*********号(金光大厦*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782318624。主要负责人:华峰,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科学,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施长明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陈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施长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长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原告施长明负担。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培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