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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屈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省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德华,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吉林省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龙,系经理。被执行人屈锋,男,195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屈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吉06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又于2017年8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山泰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此案进入执行程序中,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英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