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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瓜州县供电公司与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瓜州县供电公司,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619号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瓜州县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兴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男,该公司营销部副主任。被告: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19XXXX。法定代表人:李国友。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瓜州县供电公司与被告瓜州县华戎投资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瓜州县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瓜州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