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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8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181号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公司员工。被告:万春梅。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