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芳霞与李国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霞,李国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379号原告:李芳霞,男,1989年出生,汉族,湖南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南强镇。被告:李国安,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临武县人,住临武县南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霞与被告李国安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芳霞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芳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美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