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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豫昆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豫昆,陈立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88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豫昆,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哈尼族,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原审被告人陈立飞,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陈桥镇陈彭村彭庄***号。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豫昆、陈立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豫昆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陈立飞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自制T字工具一字批2把予以没收,人民币200元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付豫昆、陈立飞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付豫昆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付豫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付豫昆、陈立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付豫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豫昆撤回上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刑初5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莺姿审判员  管勤莺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君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