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四川与重庆鹏昶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川,重庆鹏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刘四川,男,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鹏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曾家大湾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07882977-5。法定代表人:罗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四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鹏昶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鹏昶机械有限公司支付2424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尚有2424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80元未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