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商水县程固商砼有限公司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程固商砼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253号原告:商水县程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汤庄乡汤庄行政村。机构代码05226104-2法定代表人:许华永,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4105817906473779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万辉,男,汉族,1990年7月23日生,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程固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列被告李万辉的住址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村镇秦棚村新庄组5不准确。起诉状应当记名下列事项。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被告李万辉的住址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水县程固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孟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