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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与黄健锋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黄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131、132号铺,组织机构代码:58834299-1。负责人:谢泽华,主任。被执行人:黄健锋,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黄健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0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健锋所有的粤X×××××号、粤X×××××号、粤X×××××号、粤X×××××号小型汽车,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粤X×××××号小型汽车,经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举行公开拍卖,成交价为40500元,因被执行人涉2个案件,经两位债权人协商分配,本案分得9950元;粤X×××××号、粤X×××××号、粤X×××××号车辆查封的期限为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上述财产,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将自动解封。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9950元(执行费已缴纳5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218.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已变现的财产及暂不能扣押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麦永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