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周显玉与徐光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显玉,徐光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250号原告:周显玉,女,194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林,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凡,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显玉与被告徐光凡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周显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显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显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周显玉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