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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4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4295张碧云与罗逢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碧云,罗逢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碧云,女,1991年1月29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罗逢香,女,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碧云与被执行人罗逢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逢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4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雷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秉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