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262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肖某,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胡庆根人民陪审员 张呈香人民陪审员 陈 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