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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沙奇清真肉食店与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沙奇清真肉食店,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444号原告:额尔古纳市沙奇清真肉食店。经营者:沙元奇,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常红,女,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额尔古纳市沙奇清真肉食店与被告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常红去向不明,原告额尔古纳市沙奇清真肉食店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撤诉,待能够送达时再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额尔古纳市沙奇清真肉食店撤诉。案件受理费65.87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