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华润珠海医药有限公司与阳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珠海医药有限公司,阳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274号原告:华润珠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72号13号楼A座3-4层。法定代表人:梁剑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发,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莹,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三区福兴一街10号。法定代表人:卢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珠海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珠海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珠海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由原告华润珠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岑 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