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良辉、肖芬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良辉,肖芬艳,杨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238号之二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58561D。法定代表人:熊祯辉,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国,系该行员工。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邹良辉,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肖芬艳,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杨伏平,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良辉、肖芬艳、杨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计2454元,保全费1722元,合计4176元,由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建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