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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艳与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周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3268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69年2月2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周锐,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张艳诉被告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艳诉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周锐从原告处借得现金20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周锐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艳与被告周锐系朋友关系,双方2013年至2014年之间发生多次借贷往来,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周锐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记载:“借条今借张艳现金拾万圆正(100000)元周锐2014.1.14。”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2014年2月20日、2014年3月12日向被告转账1万元、8万元、1万元,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记载:“借条今借张艳现金拾万圆正(100000元)周锐2014.2.20。”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张艳与被告周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周锐经原告催要不返还原告张艳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张艳请求被告周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周锐返还原告张艳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周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