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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孙永前与戴玉丰、戴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前,戴玉丰,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022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前,男,汉族,1993年4月2日出生,住互助县,农民。被执行人:戴玉丰,女,汉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住互助县,农民。被执行人:戴安,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互助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前与被执行人戴玉丰、戴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223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保积乾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