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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县浩盛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县浩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陶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县浩盛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县浩盛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县浩盛服饰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民终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丰审判员  银 玲审判员  郑艳申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京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