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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翟士军与谢永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士军,谢永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士军,住河北省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才,兴隆县兴隆镇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永平,住河北省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少军,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翟士军因与被上诉人谢永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士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才,被上诉人谢永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上诉人翟士军财产是否受损及损失数额等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翟士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薛林儒审判员  罗乐平审判员  张喜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