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彩玲与被执行人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明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玲,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明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李彩玲,女,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95号领先国际18层。法定代表人苏春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华迪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苏春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明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青龙北路青龙寺北大门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彩玲与被执行人陕西仟佰众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仟佰众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明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1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6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