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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本杰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本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3刑初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本杰(绰号“杰哥”),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辰溪县。现住辰溪县。曾因吸毒于2017年2月2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本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圣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本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本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肖圆、罗冠雄(均另案处理)。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孙本杰在辰溪县铂尔曼主题公寓301房,将一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包子重约0.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肖圆,得赃款200元。2、2017年2月27日中晚,被告人孙本杰在辰溪县环卫所家属楼空坪,将一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包子重约0.3克贩给吸毒人员罗冠雄,得赃款150元。归案后,被告人孙本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本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肖圆、罗冠雄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本杰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本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本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本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