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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严天辉与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天辉,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强,闽南师范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605号原告:严天辉,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辉、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苏强,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第三人:闽南师范大学。法定代表人:李进金,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亮,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严天辉与被告厦门市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强、第三人闽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天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天辉负担。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