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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崔永利、肖长林、崔洪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崔永利,肖长林,崔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法定代表人林晓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崔永利,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肖长林,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崔洪志,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崔永利、肖长林、崔洪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原案件中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崔永利按执行和解协议一直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