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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秉乾与梁东寿、许连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秉乾,梁东寿,许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652号申请执行人刘秉乾,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梁东寿,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执行人许连华,女,汉族,1961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申请执行人刘秉乾与被执行人梁东寿、许连华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梁东寿、许连华向刘秉乾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2015年9月和10月两个月的利息共20000元以及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受理费9625元,由梁东寿、许连华。谢杰财共同负担(王文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梁东寿、许连华、谢杰财向王文静迳付受理费9625元)。由于梁东寿、许连华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秉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80000元,执行费920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东寿、许连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梁东寿、许连华名下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梁东寿名下车牌号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梁东寿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张村石东路四巷1号,因首封法院是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已向该院发参与分配函,同时向白云区石井街大朗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裁定书截留该社说钱被执行人的工程款。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梁东寿、许连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652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