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万悦商业运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悦商业运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4667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万悦商业运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肖同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晨,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培莉,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悦商业运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悦商业运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诉申请,被告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悦商业运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万悦商业运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销本诉。准许被告张某撤销反诉。诉讼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陕西万悦商业运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高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