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0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福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福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034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李小水,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芝,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乐,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福明,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陈福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英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