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雅韵、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雅韵,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雅韵,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6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雅韵与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林雅韵、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林雅韵、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雅韵、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雅韵、上诉人裕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映红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燕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