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建海、温州雅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海,温州雅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海,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万鑫锦园2幢5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920654-1。法定代表人:张诚,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建海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雅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海经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建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余 萌审 判 员 刘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徐彬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