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保欣、石佳欣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保欣,石佳欣,石建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2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保欣,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佳欣,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审第三人:石建民,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系被上诉人石佳欣之父。上诉人周保欣因与被上诉人石佳欣、原审第三人石建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保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保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0.00元,减半收取5370.00元,由上诉人周保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忠熙审 判 员 边存鑫审 判 员 孟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汪燕飞书 记 员 皮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