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姜方勤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姜方勤,乐琴,鹰潭市鑫宏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姜鸥凯,山东勤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46639-3,住所地鹰潭市沿江路滨江明珠B1-05-10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晶,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姜方勤,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乐琴,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鹰潭市鑫宏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龙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346238-5.法定代表人姜方勤,总经理。被执行人姜鸥凯,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山东勤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开发区郜庄村北,组织机构代码49380969-1。法定代表人姜鸥凯,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琴,姜方勤,姜欧凯、鹰潭市鑫弘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勤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0602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琴,姜方勤,姜欧凯、鹰潭市鑫弘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勤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琴,姜方勤,姜欧凯、鹰潭市鑫弘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勤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3772.5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30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乐琴,姜方勤,姜欧凯、鹰潭市鑫弘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勤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乐琴,姜方勤,姜欧凯、鹰潭市鑫弘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勤凯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赣0602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礼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