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民初7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林巧玲、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林巧玲,XX,徐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007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花园大道585号商检大楼。法定代表人:任慷。被告:林巧玲,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XX,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徐惠兰,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申请人林巧玲、XX、徐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徐惠兰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丽州一品小区16幢401室、404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11597号、0011598号】,保全价值计34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徐惠兰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丽州一品小区16幢401室、404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11597号、0011598号】,保全价值计3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