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3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宣翠与刘冰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宣翠,刘冰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冯宣翠,女,生于1974年2月1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冰洋,男,生于1974年1月19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冯宣翠依据(2016)渝0243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冰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816.76元,案件受理费909元,执行费141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刘冰洋名下渝XXX**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依法扣留。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刘冰洋户籍所在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关于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结的标的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816.76元,案件受理费909元,执行费1412元。本院认为,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下落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龙家杙